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江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圆满实现,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扎实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江津建设,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强政治意识,维护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权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践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行政权力司法监督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深入发展。
二、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全区发展大局,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对上述领域之外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慎、稳妥开展探索。
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采取查阅、摘抄、复制、调取、询问、查询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向该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公开送达,并就检察建议书载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建议事项等向行政机关进行阐释说明。公开送达可以在区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作为的,或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对的,或者履职不完全、不充分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区人民检察院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向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区人民检察院应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公益保护协作机制,重点加强辖区内跨区域河流、湖泊、森林等与其他省区市和市内各区县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取证协作、联动办案、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护、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要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能力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要坚持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规范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机关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按照检察建议全面、切实整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在十五日内把依法履职情况书面回复区人民检察院。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判决生效后,应当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主动依法履职或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作联动,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整体合力
行政机关应当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调查核实、专业支持等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
区监察委员会应当与区人民检察院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区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区人民法院应当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沟通。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对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公安机关应当与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并协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等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遭受暴力殴打、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阻碍或伤害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区司法局应当与生态环境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工作协调,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及时受理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开展的鉴定活动。区司法局要积极对接联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鼓励和支持相关专家为生态环境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
区财政局应当按相关要求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确保赔偿资金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区审计局应当与区人民检察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专业优势,建立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常态化配合工作机制。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益诉讼良好舆论氛围
区人民检察院要采取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教育、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报道公益诉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公益诉讼社会舆论氛围。
区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支持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舆论宣传,全力提升全区人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反映强烈的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线索,可以交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区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办理,按时报告办理情况。对不积极按照检察建议意见整改的行政机关,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宣传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倡导公益理念和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切实提高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