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议
(2022年3月31日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促进和保障本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大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落地落实,对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立足区情,充分认识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强化政治责任、思想认识和履职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设定禁捕区域和期限
禁捕区域主要指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津段,綦江、塘河江津段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区农业农村委要向社会公布禁捕区域,相关镇街在相应区域设立禁捕标识牌。
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国家、市和区决定调整禁捕期限的,从其规定。
三、严厉禁止非法捕捞
严厉禁止非法捕捞行为。禁捕期限内,明确禁止以下行为: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分类规范垂钓行为。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要遵守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垂钓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
对违反禁捕禁钓规定的行为,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努力形成禁捕工作合力
禁捕工作所涉河流面积大、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需要全区上下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凝聚共识,动员多方力量,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禁捕工作协调机制、督查考核机制,协调解决禁捕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禁捕工作要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依托河长制管理机制和监管力量,加强禁捕区域网格化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配置,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加强渔政执法和渔政协助巡护人员培训,提高专业能力,规范巡护和执法行为。落实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方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反馈举报事项。
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禁捕工作部门执法联动、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鱼、制售使用禁用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镇街要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禁捕工作宣传,强化禁捕工作舆论氛围。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水生生物保护和禁捕工作的相关活动,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