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查和视察。
2.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审查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查报告。
3.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财政预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区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区级财政决算,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4.研究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5.拟定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6.承办属于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7.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8.对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
9.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区人民政府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
10.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财政经济专业(行业)组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研、检查、视察等工作。
11.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3.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14.负责联系指导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工作。
15.办理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