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整治广场舞扰民现象的建议

2024-10-10

关于综合整治广场舞扰民现象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龚治伟

 

代表团

代表团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

 

建议正文

 

关于综合整治广场舞扰民现象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双方当事人群体分别是广场舞群体和受影响群体(下文用“一般群众”代称)。广场舞群体认为跳舞是自己的权利,不应该被取缔,且其自认为没有产生噪音;一般群众认为跳广场舞的人产生了噪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应该被规制。双方的冲突点实际聚焦在了“是否产生噪音”上,目前对于“噪音”的认定标准,还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群体的主观感受。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如今,一般群众为了“对抗”广场舞群体,想了很多“办法”,有些人甚至从楼房往下丢物品,以示抗议,也有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从110警情统计数据来看,每日关于广场舞扰民的报警占比较大,所以整治广场舞扰民迫在眉睫。

按照目前的操作方法来看,主要以劝导为主,一般情况下,接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广场舞群体都能适当降低音量,但民警一离开现场后,他们又恢复到原来的音量,故重复报警较多。根据噪音处置规定,生活类噪音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置,但在处置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遇到如何判定为噪音扰民的问题,公安机关无相应的监测设备和资质,在处置时无执法基础。

三、建议

由政府划定一定的区域,统筹规划用于满足群众娱乐的需求,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

在接到广场舞噪音扰民的警情后,由具有监测资质的部门对是否为噪音扰民进行监测和认定在当下,政府急需要对“广场舞噪音扰民”这一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噪音”“扰民”不应该成为纯粹主观的感受,法律法规对城市农村、白天夜间生活生产噪音有明确的限定。分贝测量方法应该被科学地使用,测定的方法和规则应该由政府部门指定,并广而告之,目的是使群众接受和认可该方法和规则。

经认定为噪音扰民后移交公安机关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违反规定的情况,政府部门一定要坚决制止。鉴于广场舞的特殊情况,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更多地使用劝阻、责令改正等柔性方式执法,但务必要在执法过程中做好记录。不建议直接采用责令停止、没收工具等强硬方式执法,容易引起群众与执法部门的对立。对屡教不改的广场舞群体,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一起对立案处理,主管部门的执法记录将成为定性广场舞群体“拒不听从劝阻”的决定性证据。

总结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首先需要提出一个双方群体都能接受的方案,其次该方案要确保能够被遵守执行。在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起主导作用,并推动建立健全广场舞行业协会建设和自治,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精神应当贯穿于整个治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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