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物业企业缴纳履约服务保证金机制的建议
提议人 | 所属代表团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杨 雨 蒋廷科 | 第四代表团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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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正文
关于建立物业企业缴纳履约服务保证金机制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把物业企业的准入和退出门槛设置得较简单,针对物业企业强行退出没有强有力的限制条件,且前期物业大多为开发商指定,导致一些物业企业只以营利为目的,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引发业主与物业,甚至政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是部分物业企业在工作中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不愿投入资金推动小区长远发展,导致个别小区硬件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和维修;二是对物业企业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个别物业企业不愿意配合政府工作,不愿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不愿意主动调和与业主的矛盾,甚至拖欠企业员工工资,久而久之出现收支不平衡就强制退场一走了之,给属地政府带来极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建议
针对物业企业建立企业缴纳履约服务保证金机制,将保证金设置在区级主管部门或者属地社区的公共账户内,避免物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中途强行退场。根据各小区体量的大小,对新增物业企业采取一次性缴纳的准入方式,对已有物业企业的小区,采取使用居民缴纳的物业费和物业企业的公共收益部分按比例提取进入监管账户。当小区物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启动该笔资金,从而增强辖区物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小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维护社会稳定。
办理简述
C
津住建函〔2024〕258号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
复函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权部门或社区具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行政权力,区住房城乡建委暂时无法实施该建议,我们将适时向有权机关提出相关立法、修法建议,推动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有法可依。
下一步,区住房城乡建委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并结合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整体水平。
一、加快推进示范小区打造。着力打造在“一轴两翼”重点区域中选定的5个试点小区,实现试点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管理秩序明显规范,物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业主和物管关系明显好转,为全区住宅小区树立示范典型,以点带面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持续加强物业服务监管。通过集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运用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强化部门、镇街联合执法。采取“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方式,由镇(街)联合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占绿种菜、饲养家禽、堵塞消防通道、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小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共同创建宜居、平安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