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关于支持采矿企业规范矿山用地的建议

2024-08-09

关于支持采矿企业规范矿山用地的建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涂景恒

第十代表团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油溪镇

 

建议正文

 


关于支持采矿企业规范矿山用地的建

 

我区非煤矿山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资源整合,目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现存矿山企业24家,这24家各型企业不但为国家、重庆市级和江津区级能源类、水利类及交通类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量原矿材料和矿业深加工产品,而且也是江津区财政税收的贡献大户。

通过现场走访调研收集的情况表明,采矿企业由于矿山用地因素问题制约企业开采秩序,甚至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管理机制不顺畅问题虽然将土地管理和地矿管理职能合并到规划自然资源机关,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依旧是“地、矿两条线”,实际操作不兼容,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并不代表获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调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纲,关系到地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地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纲,但目前无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候,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各编制各自的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不管编制区内土地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等情况,按照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立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和设立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活动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照,矿区范围内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多种地类有些采矿企业矿区范围内除了包含多种地类,尤其还有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用矿区内的采矿用地与土地规划相对照,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之征用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及征用土地指标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由此造成矿山企业至今也不能正常开工建设,这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不相协调情况。三是随着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推进,采矿企业用地面积逐步增加,再加上矿区范围内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升值上涨幅度大,直接导致采矿企业用地成本大增,加重企业负担;同时由于各方补偿标准不统一,容易引发大量纠纷,矿地矛盾尖锐。四是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决定着对地影响程度地类的状况改变问题,由于大规模采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时,也地表层全部剥离,则意味着完全改变了原先所确定的地类待这些矿闭坑后就是经过再大规模的治理也不可能恢复到原先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农用地程度的面貌

针对上述所列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认真梳理矿山用地涉及《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着重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提出“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真正帮助采矿企业解决矿山用地依规合法的政策要求。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注重这两个规划要互为依托,互为借鉴,做好衔接,避免冲突。一是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的价值问题,看哪个价值更大,更有利于促进地经济的发展,划出开采区域及矿山的数量旨在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区域未来开采的实际情况,将矿产资源赋存区域调整为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采矿用地即建设用地,避免矿山建设时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带来的不便,影响矿山建设周期。

(三)采矿企业矿山用地适时调整地类延续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地类及矿山企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这个是牵涉历史遗留的问题,应在土地调绘和编制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中予以调整,使其矿山的采矿用地与其地类和规划相符合,避免实地为矿山企业采矿用地而图上则为其他地类,造成实地与规划图上的地类不相符。对立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经依法划定,土地规划部门应依据矿区批准文件,将矿区范围之内的土地地类调整为适于采矿建设用地的地类即矿山采矿用地。

四)确定采矿用地使用权有条件的大型矿山企业让其对矿区范围之内的采矿用地进行征用或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些大型矿山采矿用地的地类在土地调绘过程中已调绘成采矿用地,这样一来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既符合地籍确定的地类(即采矿用地),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建设用地)保障采矿企业的矿山用地合法化小型矿山企业的采矿用地可实行办理临时占用土地手续,缴纳临时占地费,以避免土地资产流失。

(五)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结合采矿企业用地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采矿权出让期限与矿山用地的使用期限同步相匹配,由此既可摊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又能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综合效果。同时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切实维护好政府土地利益、村民自身利益以及矿山企业利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办理简述

 

   A

   江津规资函〔2024233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复函

 

一、当前矿山用地规定

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对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而后,为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明确规定有:1.采矿用地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履行相应的规划符合性审核、预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圈内按批次转用、圈外按单选项目转用),符合征收范围的,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2. 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采矿用地可以征收后供地,其他采矿用地原则上不能征地,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解决;3.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可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安排用地指标,未纳入的可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和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二、我区矿山用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号文件虽明确了矿山用地手续办理的路径和方式,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

(一)我区矿山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属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单独选址项目征地范围进行了限定,明确因军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设施、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情形可以依法征地,我区的矿山用地不属于上述用地范畴,并不能纳入可征地范围。因此,只能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合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并不配合办理用地手续,甚至借此要求矿山企业支付高额的集体收益。

(二)矿山用地包括直接采矿用地、选矿需要的工业广场用地、尾矿库用地、矿区内道路及矿产品外运道路连接线用地,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必要办公、矿工宿舍和生活用地等,矿山用地面积大,按照地票22万元/亩的价格办理农转用手续,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企业不愿办理手续。

(三)因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可移动性,矿山用地被动跟随性特点,受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的指标限制,造成矿区规划指标需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出现冲突,修改规划程序复杂、时间长,导致后期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存在障碍。

三、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国家层面。自然资源部已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拟增加保障矿山勘查、开采用地相关条款,满足企业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二)市级层面。为确保矿山用地方式的有序过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渝规资改组〔20221 分类保障矿山用地,明确:1.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用地和排土场、中转场地用地均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保障;2.露天采场与排土场、中转场地之间的临时连接便道和新修与现有公路相连接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所需用地按照农村道路建设的相关规定保障;3.工业广场使用土地原则上应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区级层面。一是探索推进净矿出让,为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矿地纠纷,影响企业开采生产,根据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总体部署,按照净矿标准,正在探索矿山用地用林及地面附着物、固定资产的权属调查认定、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费用支付,总结净矿出让工作程序;二是借以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契机,将《江津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与我区基本农田图层进行了套合清理,将矿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尽量进行了调出,促进矿山的整体开发利用。

四、下一步工作

(一)未出台新的矿山用地政策之前,继续执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渝规资改组〔20221),分类保障矿山用地,配合企业完善用地手续。

(二)待《矿产资源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修订工作完成后,向各矿山企业积极宣传用地政策,指导矿山企业办理用地审批,确保企业合法用地。

(三)十四五期间,按照采矿权总量指标的控制(全区每年采矿权数量不超过28宗),我局按照关闭一宗、新设一宗的原则设置采矿权,并加大已出让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力度,确保在合同约定时间征收入库,为全区资源资产盘活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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