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法律咨询类公司监管力度,净化法律服务环境的建议
提议人 | 所属代表团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熊建军 | 第十四代表团 |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 区公安局、区司法局 |
建议正文
关于加大对法律咨询类公司监管力度,净化法律服务环境的建议
一、法律背景
我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对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权,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另一方面又明确了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条件,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实现。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垄断法律服务领域,于是法律咨询类公司应运而生。同时,因为该类公司几乎没有开设门槛,从业人员无需经过正规法律专业培训,更不需要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于是近几年法律咨询类公司呈“野蛮生长”态势。据统计,全国法律咨询类公司有近19.4万家(律师事务所仅约3.6万家),目前重庆市内存在的法律咨询类公司超2900家,江津区内的法律咨询类公司超50家。客观上,该类公司的大量开设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活动提供了一定便利,但大部分法律咨询公司普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诉讼预期、对当事人乱作承诺的现象。这类公司的从业人员对当事人往往有意模糊自己的身份,胆大妄为的干脆直接自称“律师”,还称和司法人员有特殊关系等等,更有甚者居然印制“强制取保”“强制缓刑”等名片对外散发。这些行为一方面误导甚至欺骗了当事人,更严重的是污染了整个法律服务行业、污名化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本人曾于2023年12月20日在江津区法院等候开庭时恰好旁听了一起自称和检察官、法官有特殊关系,能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和缓刑的诈骗案,该案涉案金额24万元,被告人实际骗得6.7万元,其中7000元是其谎称请某法官外出旅游费用。
另外,少数省市甚至存在“法律咨询公司”或“律师经纪人协会”推荐其机构内部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出庭诉讼,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这样的行为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也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
三、建议意见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净化法律服务环境,保障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廉洁声誉,建议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咨询公司”“律师经纪人协会”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要求该类主体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所记录的经营范围提供服务,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对其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廉洁声誉,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