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征收的建议

2024-10-11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征收的建议

提议人

所属代表团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成静

第十四代表团

区医保局

 

 

建议正文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征收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03年实施至今,国家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更加规范纳入报销范畴的疾病种类药品品类、报销比例逐年加,但医保费用2003年10元上涨到2023年的一档380元、二档755元。现在因受前期疫情影响较多群众面临着就业压力大自主经营困难家庭收入不稳定等情况,群众购买意愿下降。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逐年增加,基层征收医保工作困难。群众对于逐年增加的医保费用存在排斥心理,尤其是对于人口较多的家庭来说,更是一笔较难承受的开支。基层在每年征收医保时,开展工作愈发困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效果欠佳

二是购买城乡居民医保人数下降,医保基金缺口增大。未购买医保的群众增多后,更多家庭得不到医疗保障对于社会安全稳定有一定的风险医保基金不足后,正常医疗报账秩序到一定的影响

三、建议意见

一是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稳定或降低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相关政策二是建议将部分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只有城乡居民养老金的群众、社保工资只有1000元左右的群众、城镇户口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医保减免对象,适当减免医保费用,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抵触心理。

 

办理简述

 

   C

   津医保函〔202412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0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关于“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稳定或降低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相关政策”的问题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社会保险制度,筹集的医保费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就医支出。居民医保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每年国家依据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上年医保基金支出情况,来确定当年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居民筹资标准每年提高,国家补助每年也在增加(国家补助约占2/3,个人约占1/3)。这是国家层面确定的标准,各省市无权调整。二是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群众就医需求日益提高,在人口老龄化、人类疾病发生重大变化、医疗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等背景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医保报账比例也在同步提高,致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综上,每年居民医保筹资中国家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都有一定幅度调增。

目前,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问题,我局已高度重视,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群众呼声。在新的国家筹资标准规定出台之前,请您理解并做好宣传解释。

二、关于“将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医保减免对象”的问题

2021年,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文件指出,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对脱贫人口实施医疗救助参保政策。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2024年居民医保的,按照3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017年,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文件,文件指出,对符合参保资金补贴政策条件并自愿参保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由财政按以下规定进行补贴:一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二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除此之外,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参保,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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