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6号

2024-06-2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2024〕第16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5月30日经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4年5月30日 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明确具体起草单位。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镇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人大代表等的意见,注重发挥专家智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研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反馈,并将是否采纳及理由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在合法性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部门、单位开展联合审核。

 

第十二条 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台账,记录规范性文件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报送备案、清理工作等信息。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进行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单位起草备案有关材料,经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修改、废止等建议。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应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评估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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